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
提交的有关资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
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被提名人滕方迁先生、王一宁先生、王英
茹女士、侯景滨先生、任守用先生、李新洲先生、郑野军先生、梁建敏先生、田
昆如先生(其中李新洲先生、郑野军先生、梁建敏先生、田昆如先生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人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没
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
件。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滕方迁先生、王一宁先生、王英茹女士、侯景滨
先生、任守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新洲先生、郑野军先
生、梁建敏先生、田昆如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此次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
本次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变
更承诺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事项变更的
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双才 李新洲 郑野军 梁建敏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