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核,现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一)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二)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0,508.00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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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二)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44,993.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公司应
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独立董事:王璞、刁建申、李明高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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