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6 股票简称:仙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1 日-2016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寿纯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4,674,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5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4,67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5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01,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7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经营宗旨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
案》
同意 104,674,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1,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4,674,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1,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的议案》
同意 104,674,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501,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魏栋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
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