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u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的前提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会对公司主营
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并授权董事长蔡再华先生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该笔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2016 年 10 月 12 日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稳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伟哉〈签字): ~功;
徐汉东〈签字):
曾亚棋(签字):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z
詹伟哉(签字):
徐汉东〈签字):
f争结 4
曾亚娱(签字):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伟哉(签字):
徐汉东(签字):
曾亚娱(签字):
\和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