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威股份:更正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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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 易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报 告 书 ( 草 案 )》; 于 2015 年 8 月 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修订后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因工作人员疏忽,发生如下错误:

一、更正内容

1、在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第一章、重大事项提示”、“四、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中:

更正前:

补偿方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及获得本次交易发行的亚威股份股票情况

如下:

名称 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数(股) 获得股票对价数量(股) 获得股票对价金额(元)

朱正强 6,747,500 2,088,250 41,806,765

宋美玉 2,768,600 1,475,810 29,545,716

汇众投资 1,432,000 629,371 12,600,007

合计 10,948,100 4,193,431 83,952,488

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各自持有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占补偿方合计持有

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的比例分别为:61.63%、25.29%、13.08%。

假设2015年、2016 年、2017 年无锡创科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1600万元、

500 万元、600 万元,即2016年、2017 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方补偿金

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15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6,000,000)÷(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139,760,447-0=-2,541,099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规定,根据公式计算的补

偿金额小于0时,取0,即当期不需要进行补偿。

(2)2016 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8,000,000-16,000,000-5,000,000)÷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139,760,447-0=30,493,188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61.63%=18,793,470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18,793,470/20.02=938,735股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25.29%=7,711,241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7,711,241/20.02=385,176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13.08%=3,988,477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3,988,477/20.02=199,225股

(3)2017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

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

易 价 格 - 已 补 偿 金 额 =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 16,000,000 -

5,000,000 - 6,000,000)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139,760,447-

30,493,188=40,657,585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61.63%=25,057,960元

由于朱正强本次交易共获得亚威股份的股票数量为2,088,250股,不足以支付

补偿金额,所以先用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用现金不足,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股份补偿的金额为=41,806,765-18,793,470=23,013,295元

补偿的股份数为=23,013,295/20.02=1,149,515股

现金补偿的金额为=25,057,960-23,013,295=2,044,665元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25.29%=10,281,655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10,281,655/20.02=513,569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13.08%=5,320,367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5320367/20.02=265,753股

更正后:

补偿方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及获得本次交易发行的亚威股份股票情况

如下:

名称 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数(股) 获得股票对价数量(股) 获得股票对价金额(元)

朱正强 6,747,500 2,088,250 41,806,765

宋美玉 4,768,600 1,475,810 29,545,716

汇众投资 1,432,000 629,371 12,600,007

合计 12,948,100 4,193,431 83,952,488

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各自持有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占补偿方合计持有

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的比例分别为:52.11%、36.83%、11.06%。

假设2015年、2016 年、2017 年无锡创科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1600万元、

500 万元、600 万元,即2016年、2017 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方补偿金

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15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6,000,000)÷(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139,760,447-0=-2,541,099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规定,根据公式计算的补

偿金额小于0时,取0,即当期不需要进行补偿。

(2)2016 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8,000,000-16,000,000-5,000,000)÷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139,760,447-0=30,493,188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52.11%=15,890,000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15,890,000/20.02=793,707股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36.83%=11,230,641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11,230,641/20.02=560,972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11.06%=3,372,547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3,372,547/20.02=168,459股

(3)2017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

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

易 价 格 - 已 补 偿 金 额 =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 16,000,000 -

5,000,000 - 6,000,000)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139,760,447-

30,493,188=40,657,585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52.11%=21,186,668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21,186,668/20.02=1,058,276股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36.83%=14,974,189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14,974,189/20.02=747,962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11.06%=4,496,729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4,496,729/20.02=224,612股

同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草案)》之“重大事项提示”、“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四)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中,相应内容亦做如上更正。

2、在2015年8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之“第一章、重大事项提示”、“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中:

更正前:

补偿方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及获得本次交易发行的亚威股份股票情况

(权益分派后调整数)如下:

名称 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数(股) 获得股票对价数量(股) 获得股票对价金额(元)

朱正强 6,747,500 4,227,177 41,806,774

宋美玉 2,768,600 2,987,434 29,545,726

汇众投资 1,432,000 1,274,014 12,600,000

合计 10,948,100 8,488, 625 83,952,488

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各自持有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占补偿方合计持有

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的比例分别为:61.63%、25.29%、13.08%。

假设2015年、2016 年、2017 年无锡创科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1600万元、

500 万元、600 万元,即2016年、2017 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方补偿金

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15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6,000,000)÷(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139,760,447-0=-2,541,099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规定,根据公式计算的补

偿金额小于0时,取0,即当期不需要进行补偿。

(2)2016 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8,000,000-16,000,000-5,000,000)÷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139,760,447-0=30,493,188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61.63%=18,793,470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18,793,470/9.89=1,900,250股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25.29%=7,711,241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7,711,241/9.89=779,701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13.08%=3,988,477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3,988,477/9.89=403,284股

(3)2017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

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

易 价 格 - 已 补 偿 金 额 =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 16,000,000 -

5,000,000 - 6,000,000)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 ×139,760,447 -

30,493,188=40,657,585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61.63%=25,057,960元

需要补偿的股份数=25,057,960/9.89=2,533,666股

累计补偿股份数=2,533,666+1,900,250=4,433,916股

由于朱正强本次交易共获得亚威股份的股票数量为4,227,176股,不足以支付

补偿金额,所以先用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用现金补足,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股份补偿的金额为=41,806,765-18,793,470=23,013,295元

补偿的股份数为=23,013,295/9.89=2,326,926股

现金补偿的金额为=25,057,960-23,013,295=2,044,665元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25.29%=10,281,655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10,281,655/9.89=1,039,601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13.08%=5,320,367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5320367/9.89=537,954股

更正后:

补偿方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及获得本次交易发行的亚威股份股票情况

(权益分派后调整数)如下:

名称 持有无锡创科源股份数(股) 获得股票对价数量(股) 获得股票对价金额(元)

朱正强 6,747,500 4,227,177 41,806,774

宋美玉 4,768,600 2,987,434 29,545,726

汇众投资 1,432,000 1,274,014 12,600,000

合计 12,948,100 8,488, 625 83,952,488

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各自持有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占补偿方合计持有

的无锡创科源股份数的比例分别为:52.11%、36.83%、11.06%。

假设2015年、2016 年、2017 年无锡创科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1600万元、

500 万元、600 万元,即2016年、2017 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方补偿金

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15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6,000,000)÷(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139,760,447-0=-2,541,099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规定,根据公式计算的补

偿金额小于0时,取0,即当期不需要进行补偿。

(2)2016 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15,000,000+18,000,000-16,000,000-5,000,000)÷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139,760,447-0=30,493,188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52.11%=15,890,000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15,890,000/9.89=1,606,674股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36.83%=11,230,641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11,230,641/9.89=1,135,556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30,493,188×11.06%=3,372,547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3,372,547/9.89=341,006股

(3)2017年补偿方应补偿金额总计=(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

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

易 价 格 - 已 补 偿 金 额 =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 16,000,000 -

5,000,000 - 6,000,000) ÷( 15,000,000+18,000,000+22,000,000 ) ×139,760,447 -

30,493,188=40,657,585元

补偿方分别依据各自持有无锡创科源的股权比例占补偿方持有无锡创科源

的股权比例之和的比例承担上述补偿义务。即补偿方各方应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A、朱正强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52.11%=21,186,668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21,186,668/9.89=2,142,232股

B、宋美玉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36.83%=14,974,189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14,974,189/9.89=1,514,074股

C、汇众投资应补偿的金额=40,657,585×11.06%=4,496,729元

应补偿的股份数为=4,496,729/9.89=454,675股

同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之“重大事项提示”、“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四)业绩承

诺及补偿安排”;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之“重大事项提示”、“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四)业绩承诺及

补偿安排”中,相应内容亦做如上更正。

二、更正对相关事项的影响

1、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影响

上述更正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

收购无锡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94.52%股权事项无影响。

2、对回购并注销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2015年应补偿股份事项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未完

成业绩承诺情况的说明》(2016-025)、《关于定向回购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

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公告》(2016-026),因创科源2015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为1,060.12万元,较业绩承诺1,500万元少439.88万元,未

能完成业绩承诺,因此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应补偿相应股份。

经核查,《关于定向回购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公告》中,已正确说明“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各自

持有的创科源股份数占补偿方合计持有的创科源股份数的比例分别为:52.11%、

36.83%、11.06%。”对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各补偿方补偿金额、补偿股份

数计算与公司和补偿方签订的《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相符,

与事实不存在差距。因此上述更正对回购并注销朱正强、宋美玉、汇众投资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事项无影响。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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