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薪酬方案(2016年修订稿)
1、总则
1.1 为建立和完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
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
础上,制订本方案。
1.2 董事长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A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B 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C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
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2、管理机构
2.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方案实施
的管理机构。
2.2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协助本方案的实施。
3、 薪酬构成、标准及发放
3.1 董事长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
报酬,标准为98-140万元; 效益年薪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确定
的浮动薪酬,标准为42-60万元。
3.2 董事长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的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以上核定范
围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若超出核定范围,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3 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确定的董事长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的金额有异议的,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确定董事长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的具体金额。
3.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董事长工作绩效,在其年度薪酬基础上提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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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奖励分配议案,经报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5 经批准后,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按照12个月平均发放;效益年薪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发放。
4、 年度绩效考核
4.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长重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的完成情况。
4.2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A) 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其他文件
规定的董事长职责及执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B) 遵纪守法、信息传递、
公司形象、机密保护、重大突发事项处置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4.3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天内,董事长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4.4 考核年度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酌情扣减或取消
董事长当年的效益年薪:
(1)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的;
(2)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
(3)董事长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的;
(4)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或者故意使董事会会议或股
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的。
5、其他
5.1 董事长社会保险及其它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要求,并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办理。
5.2 董事长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
代扣代缴。
5.3 实行本薪酬方案后,董事长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董事长履行
职责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等。
5.4 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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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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