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 公告编号:2016-074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
至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7日。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盛四路日海工业园研发楼公司会议
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592,8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490%。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303,0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61%。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8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6,592,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
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6,592,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
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5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6,592,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
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5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
成的《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