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董
事履历材料的基础上,对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其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修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职工董事一名。”,第一百四十九条的“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修改为“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
立董事)共6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1人,选举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为余皓先生、周平先生、唐勇先生、余文明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刘铁民先
生、马金声先生、徐敏女士。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以及职代会选举
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余皓先生、周平先生、唐勇先生、余文
明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铁民先生、马金声先生、徐敏女士均具备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培训并获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的提名,
并同意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