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310020
电话:0571- 89838088 传真:0571- 89838099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百货大楼(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昆明市东风西
路 1 号昆百大 C 座 12 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8,985,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75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55,665,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8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3,320,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924%。经本
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独立董
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增补徐建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同意 798,985,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3,320,3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詹 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鸣 万 俊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