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 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被冻结并拟司法拍卖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盈科(泉
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6】盈泉州民字第 623 号),该函告知我公司:公司
股东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上海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40,950,570 股股票,因经济纠纷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即将启动
司法拍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济纠纷产生的事由
2013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
称“浦发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龙岩鸿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鹰公司”)
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和《保理协议书》,以鸿鹰公司对永城上海公司 3,577 万
元应收账款对象开展保理业务。
2013 年 12 月 18 日,根据鸿鹰公司提交的《保理融资申请书》,浦发银行厦
门分行依约向鸿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款 2,5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4 年 5 月
14 日;鸿鹰公司到期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二、经济纠纷的相关进展
(一)经浦发银行厦门分行起诉,2015 年 1 月 27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了浦发银行厦门分行与鸿鹰公司 2,500 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后,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 7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鸿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用 288,500 元、
保全费 5,000 元;
2、被告永城上海公司在《债权转让申请书》项下应收账款 3,577 万元及相应
利息的范围内对被告鸿鹰公司前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一审宣判后,永城上海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 1355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永城上海公
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因鸿鹰公司未按时偿还判决款项,为避免损失,浦发银行厦门分行申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永城上海公司相关资产。2016 年 1 月 25 日,浦发银行厦
门分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永城
上 海 公 司 持 有 的 河 南 银 鸽 实 业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代 码 600069 ) 股 票
40,950,570 股等资产采取变价、拍卖等强制措施,以维护浦发银行厦门分行的合法
权益。
上述(一)至(三)号内容来源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6】
盈泉州民字第 623 号)。
(四)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转来的福建
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6】闽 02 执
9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称:拍卖永城上海公司持有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069)股票,拍卖股票金额以 32,774,679.82 元为限。拍卖
过程中解除对股票的查封、注销股票的质押,用于过户。
截 至 本公告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40,950,5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