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在对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
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唐国海先生、张剑先生、许冰鉴先生、蒋金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裴平先生、蒋伏心先生、杨荣华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
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保本投资理财,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裴平、蒋伏心、杨荣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裴 平 蒋伏心 杨荣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