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和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拟通过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
动人共同对外投资以及公司受托行使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权所享有对目标公司的董事推荐权、监督权、知情权等非财产权利的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战略
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战略合作伙伴的经验和资源,提高对投资标的相关
运作的专业性,实施新能源产业布局,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快公司外
延式发展的步伐。
2、本次公司拟通过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
动人共同对外投资以及公司受托行使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权所享有对目标公司的董事推荐权、监督权、知情权等非财产权利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平、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本次公司拟通过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
动人共同对外投资以及公司受托行使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权所享有对目标公司的董事推荐权、监督权、知情权等非财产权利的关联交
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通过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
斌等九名一致行动人共同对外投资以及公司受托行使实际控制人宋斌等九名一致行
动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所享有对目标公司的董事推荐权、监督权、知情权等非财
产权利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宋希亮、杨依见、李广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