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可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的情形: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
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可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的情形: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
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涉及须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
及相关事项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
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
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
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须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告董
事会秘书,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