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世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股份”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对世茂股份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
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收益,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2、拟投资理财产品品种: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
短期(不超过 1 年)的保本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3、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共用额度,滚动使用)。
4、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且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
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
公司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风险控制
尽管委托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通常将会受宏观经济影
响,公司将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拟定如下措施:
1、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基础上,对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进行严格评估、筛选,谨
慎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包括: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
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内设财务部门负责理财资
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监督,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
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
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及时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
权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的
运作效率和收益,降低资金闲置成本。拟投资理财产品品种主要选择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不超过 1 年)的保本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低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共用额度,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且单
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
障资金安全;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世茂股份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目的是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收
益,降低资金闲置成本。拟投资理财产品品种主要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
风险、短期(不超过 1 年)的保本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
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用额度,
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且单笔投资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世茂股份实施本次利用闲置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闲置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瑶 王 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