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10-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城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通过在公司内网公告的方式,对上述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通过书

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配偶、父母及子女、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存在于公司《激励计

划》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

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城控股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