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城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法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通过在公司内网公告的方式,对上述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通过书
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配偶、父母及子女、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存在于公司《激励计
划》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
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