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1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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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21 证券简称:爱司凯 公告编号:2016-035

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2016年9月1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1日(周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

其中: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周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周一)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1日(周二)

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6日(星期五)

4、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6号广东地质山水酒店C座3楼多功能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明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0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6,207,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95%。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3,818,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727%。

4、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45,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2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 DT CTP Investmer Limited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83,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0%;反对 2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4,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98%;反对 2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3%;反对 2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4,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98%;反对 21,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谭闷然 赵超

3、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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