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彭玲女士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彭玲女
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聘彭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五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开雄 李洁芝 官建华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