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用自有资金
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
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的调整及以自有资金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追加投资,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且本次追加投资后,可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创
新能力、提升公司研发实力,从而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调整及以自有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追加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用自
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应全: 林钢: 张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