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17: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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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7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0 日—2016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BD。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2,123,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840%。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75,223,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50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6,900,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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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7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中山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123,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20,00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应收账

款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123,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20,00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123,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20,00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郑婕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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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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