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
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51,174,903.02 元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上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