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王新玲女士为公
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王新玲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王新
玲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我们认为王
新玲女士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聘任。
(二)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董事,无需回避
表决。
(三)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
的决策依据。
(四)本次交易价格符合公允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做大做强环境业务,符合
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此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郭家利、朱虹、韩晓萍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