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1202746877

来源:上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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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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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界定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

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条 拟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

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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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

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避免出

现滥用暂缓、豁免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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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

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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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暂缓披露 □ 申请豁免披露 □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联系电话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名单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 □否

申请单位或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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