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向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100%的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及将本次交易所得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将持有的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人民币
182,911,673.20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
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交易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战略调
整,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
利于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将本次交易所得价款用作补充流动资金,是按照公司当前实际经营
和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述事项,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利民、贠庆怀、周林
2016 年 10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