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9 证券简称:网达软件 公告编号:2016-004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
[2016]1891 号《关于核准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5,52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7.26 元/股,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00,752,000.00 元 , 扣 除 发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
377,353,624.00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
验字【2016】33030017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上海虹桥 云运营管理系统升级
1 121911141110300 4,605.02
支行 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上海虹桥 云开发平台升级建设
2 121911141110198 3,860.37
支行 项目
融合媒体运营平台项
3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698247527 17,821.09
目
商业智能系统升级建
4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698247375 3,231.43
设项目
移动视频通信系统建
5 中信银行张江支行 8110201014000436058 2,708.90
设项目
6 中信银行张江支行 8110201013800436057 补充流动资金 6,228.39
合计 38,455.2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75.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735.36 万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
未支付完毕。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
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部分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若以
存单方式存放《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兴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兴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杰、李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兴业证券。
6.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兴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三方监管协议》一式拾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
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
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