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40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并被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8,000,900.00 元及相关经济损失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2,179,590.00 元,
鉴于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公司以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 99 号 2 幢(建筑面积为 16,329.56
㎡,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 226542 号)的房产为本次公告所涉诉讼的财产
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一、 本次诉讼总体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鹅股份”)与沙湾县
鑫龙棉业有限公司等 15 家客户因买卖合同纠纷(详见下表)向济南市天桥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天桥区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受
理了相关诉讼,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6)鲁 0105 民初
5514-5528 号】。本次公告涉案金额为 8,000,900.00 元及相关经济损失,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类型 涉案金额 进展情况
号
沙湾县鑫龙棉业有限
1 天鹅股份 买卖合同纠纷案 334,400.00 未开庭审理
公司
2 天鹅股份 刘军 买卖合同纠纷案 1,240,000.00 未开庭审理
3 天鹅股份 赵清 买卖合同纠纷案 694,000.00 未开庭审理
1
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
4 天鹅股份 买卖合同纠纷案 250,000.00 未开庭审理
公司
5 天鹅股份 程刚 买卖合同纠纷案 320,000.00 未开庭审理
6 天鹅股份 刘颖 买卖合同纠纷案 620,000.00 未开庭审理
7 天鹅股份 杨绿洲 买卖合同纠纷案 620,000.00 未开庭审理
8 天鹅股份 张新平 买卖合同纠纷案 540,000.00 未开庭审理
9 天鹅股份 王新世 买卖合同纠纷案 520,000.00 未开庭审理
10 天鹅股份 黄正林 买卖合同纠纷案 520,000.00 未开庭审理
11 天鹅股份 钟水和 买卖合同纠纷案 620,000.00 未开庭审理
12 天鹅股份 庄社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 420,000.00 未开庭审理
13 天鹅股份 谢长江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000.00 未开庭审理
14 天鹅股份 张宏伟 买卖合同纠纷案 482,500.00 未开庭审理
15 天鹅股份 尚李刚 买卖合同纠纷案 620,000.00 未开庭审理
合
- - - 8,000,900.00 -
计
鉴于上述诉讼的财产保全程序尚未完成,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
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履
行了信息披露暂缓程序。
根据天桥区法院 2016 年 9 月 21 日作出的“(2016)鲁 0105 民初 5514-552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以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 99 号 2 幢(建
筑面积为 16,329.56 ㎡,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 226542 号)的房产为上述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6 年 9 月 30 日,上述诉讼的财产保全程序已
完成。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及理由
1、公司与沙湾县鑫龙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湾鑫龙”)买卖合同纠纷
案
2014 年 8 月 11 日、2014 年 8 月 20 日,公司与沙湾鑫龙分别签订买卖合
同(合同编号:14bj018、14bj020),约定沙湾鑫龙向公司购买价值 800,000 元、
36,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分别约定沙湾鑫龙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前、2014 年
第一个轧季结束后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沙湾
鑫龙在支付 501,600 元货款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
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沙湾鑫龙偿还设备款 334,4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
失 4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
2、公司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刘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军向公司购买价值
1,44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被告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刘军在支付 200,000 元货款后未继续
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刘军偿还设
备款 1,24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120,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公司与赵清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赵清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赵清向公司购买价值
1,684,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赵清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多次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赵清以
种种理由推脱。2015 年 9 月 5 日,赵清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公司设备款
694,000 元,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请求依法赵清偿还设备款 694,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公司与奎屯准噶尔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格尔棉业”)买卖合同纠
纷案
2013 年 4 月 3 日,公司与准格尔棉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准格尔棉业向
公司购买价值 75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准格尔棉业于 2013 年 10 月份前
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准格尔棉业未按
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准格尔
棉业偿还设备款 25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3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5、公司与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程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程刚向公司购买价值
4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程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
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程刚在支付 100,000 元货款后未继
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程刚偿还
设备款 3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3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6、公司与刘颖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刘颖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颖向公司购买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刘颖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
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刘颖在支付 100,000 元货款后未继续履
3
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刘颖偿还设备
款 6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7、公司与杨绿洲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杨绿洲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绿洲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杨绿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杨绿洲在支付 10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杨绿
洲偿还设备款 6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8、公司与张新平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张新平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新平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张新平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新平在支付 18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张新
平偿还设备款 54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0,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9、公司与王新世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王新世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王新世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王新世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王新世在支付 20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王新
世偿还设备款 5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0、公司与黄正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黄正林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黄正林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黄正林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黄正林在支付 20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黄正
林偿还设备款 5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1、公司与钟水和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钟水和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水和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钟水和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钟水和在支付 100,000 元货款后
4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要求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
钟水和偿还设备款 6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用。
12、公司与庄社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庄社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庄社会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庄社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庄社会在支付 30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庄社
会偿还设备款 4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4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3、公司与谢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谢长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谢长江向公司购买
价值 30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谢长江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谢长江在支付 10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谢长
江偿还设备款 20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4、公司与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张宏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宏伟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张宏伟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宏伟在支付 237,500 元货款后未继
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张宏伟偿
还设备款 482,500 元,赔偿经济损失 50,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5、公司与尚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尚李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尚李刚向公司购买
价值 720,000 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尚李刚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货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尚李刚在支付 100,000 元货款后
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故请求依法判令尚李
刚偿还设备款 620,000 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5,0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公告涉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及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5
2,179,590.00 元。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尚无法估计。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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