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邓鹏先生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核查邓鹏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和专业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邓鹏先生
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同意提名邓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良彪、章卫东、吕廷杰、陈思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