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来源:上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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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2016 年 10 月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二次反馈意见

收悉。根据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申请人”、“本

公司”或“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修订,公司会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保荐机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对相关问题的

回复进行了修订,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中

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问题的答复 宋体

5-2-1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目 录

第一题 ............................................................................................................................................. 3

第二题 ............................................................................................................................................. 3

第三题 ............................................................................................................................................. 4

5-2-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第一题

申请人本次拟增资控股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煤层

气公司),并取得其增资后 51%股权。(1)请申请人说明不新设同类型企业

而是增资方式取得控制权的原因,增资后申请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形;(2)煤层气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原料采购主要来自上市公司,请申请人结

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收购煤层气公司估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合理性;(3)根据

申请人披露,煤层气公司目前仅生产电力和热水等产品,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

收购煤层气公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回复: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仅用于老屋基“上大压

小”低热值煤热电联产动力车间项目,不再涉及上述问题事项。

第二题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所述,煤层气公司租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有一宗属于

划拨用地,出租人未能提供有权部门准予出租的证明文件;此外,煤层气公司

存在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形;相关自建房屋均未履行报建手

续及申领相关施工许可,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未能提供有关

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存在出租人权利瑕疵而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律风

险。

请申请人说明煤层气公司上述产权瑕疵的解决措施及有效性,对煤层气公

司未来生产经营及本次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本次煤层气公司的评估结果

是否考虑了上述产权瑕疵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仅用于老屋基“上大压

小”低热值煤热电联产动力车间项目,不再涉及上述问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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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第三题

请申请人落实德清恒智、德清汉智、德清沣智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

续。请保荐机构核查。

回复:

一、德清恒智、德清汉智、德清沣智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德清恒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恒智”)、德清汉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汉智”)、德清沣智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沣智”)分别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 “建信

九智精选能源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九智精选能源 2 号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建信九智精选能源 3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德清恒智、德清汉智、德清沣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

截至目前,德清恒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备案编号为 SH5122;德清汉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 SH5026;德清沣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 SH5093。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

明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德清恒智、德清汉智、德清沣智已办理完成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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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盖章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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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艳萍 王欣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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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之盖章页)

负责人:

杨逍

经办律师:

黄战辉 梁江洲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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