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子翔、周雪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16:00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公

司博物馆3楼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广州珠江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及第

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将记载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等文件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告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

票时间。

(二)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四项,如下:

1、《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审

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2)选举宋铁波先生为独立董事

3、《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第 1、2 项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上述第 3、4 项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议案及议案

内容的查阅方式。在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

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6:00

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 118 号公司博物馆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贵权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一致。

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

以通讯方式召开,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关于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的议案》及其他议案,

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日程安排,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

535,075,552股,占公司总股份78.6689 %。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700股,占公司总股份

0.007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535,124,252 股,占公司总股份 78.67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4

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四项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审议并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

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审

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2)选举宋铁波先生为独立董事

3、《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其中,上述第 3-4 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

司、Interbrew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永信国际有限公司回避了表

决,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 986,922 股,其中同意的 961,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5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61%,反对的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9%,弃权的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等议案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

其余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查验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李光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许子翔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雪丽

年 月 日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珠江啤酒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