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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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科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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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6]CFKJ-003号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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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16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

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

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26日。并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

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

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

月10日 09:15-09:25, 0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

118 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吴华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权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

份119,446,205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330,129,367 股的36.181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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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99,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13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18,907,305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36.018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

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1人(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成都发

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9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的 0.1187%;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方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5人,均为持股 5% 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股份147,1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不含现场关联小股东)合计为5人,代表股份1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股的0.04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孙岩峰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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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19,446,20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股份数合计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不含关联小股东)合计为5人,代表股份

14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0.0446%;其中,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不含关联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不含

关联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0股, 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不含关联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现场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其中,持有5%以上(含5%,以下

同)股份的股东(含代理人)1人,持有公司5%以下的股东(含代理人)1人,该

两个股东互为关联方 ,采取一致行动。同意的股份数为119,299,105股,占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含5%以下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

权股份数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0人,同意的股份数为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不含关联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不含关

联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参加现场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为147,1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47,100股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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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19,446,20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股份数合计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 ;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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