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增补汤鸿辉先生、张越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经认真审阅增补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增补
汤鸿辉先生、张越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增补何进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仔细审阅增补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明确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增补何进日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公司提交的资料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查,根据湖
南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08]25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了招标选聘,筛选出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公司以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通过公司提交的资料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进
行了充分审查,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高端电气传动系统产业化项目”,原计划
在公司现厂区范围内新建厂房,现拟通过购买公司关联方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挂牌出
售的部分厂房。除投资地点和投资方式发生变化外,其他建设项目内容未有变更。变更
后加速了项目的建设周期,区位优势明显,也更符合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规定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