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10-11-0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在深圳中院网站查询到涉及【(2016)粤 03 民初 1560
号】及【(2016)粤 03 民初 1561 号】两单诉讼信息,2016 年 10 月 9 日,公司
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 03 民初 1561 号】《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北京广发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现将诉讼的详细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案号为【(2016)粤 03 民初 1561 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北京广发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根据原告起诉状,2013 年原告与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
合同》,约定原告通过发行“广发财富天合建筑应收账款收益权基金”向投资人
募集资金用于出借给乙方(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乙方”为惠州市
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分期发放,总金额为陆仟肆佰贰拾叁万元,惠州市天
合建筑有限公司已确认收到相应汇款明细的相关款项。为了保证《借款担保合同》
的履行,被告一出具《公司担保函》,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
保。
由于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由于无法按时偿还借款,2014 年 6 月 17 日惠
州市公安局对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光耀集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 2015 年 4 月 26 日对犯罪嫌疑人郭耀名(光耀集团负责
人)在本公司的 4555.1 万股股份进行了冻结。
原告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一均未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明知其股权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查
封的情况下将其股权无偿转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债权。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
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
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一无偿让渡其持有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转增股
份 13872362 股中 100 股(市场价:100 股*ST 新都停牌时每股股票价格为
100*9.5=950 元)给被告二的行为及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 950 元。
(2)依法判令各被告将转增股 100 股登记于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1、2015 年 12 月 15 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重整计划》权益调整涉及瀚明投资股份的权益调整方案为瀚明投资
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 50%计 22,775,500 股,由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13,872,362 股,由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受让。
2016 年 4 月 21 日,重整投资人承诺:为了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如果由于该股份存在瑕疵和风险或非新都酒店原因造成的,致使其不能及时交割
或过户至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名下时;或者其已经交割或过户至华银汇通以及丰
兴汇名下,但是由于该股份存在瑕疵和风险或非新都酒店原因造成其无法合法拥
有该等股份而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其返还已经取得的股份,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承
诺将不因此追究新都酒店责任,并自愿承担由于不能及时交割或过户或合法拥有
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且华银汇通以及丰兴汇将继续履行其在本《重整计划》中
的所有义务、承诺及保证。
根据公司 2016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都酒店重整计划
涉及第二大股东瀚明投资股份调整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让渡股份符合法律
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让渡涉及质押、冻结的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其合法性已通过司法机关审查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损害相关权
利人的权益,对被质押、冻结股份进行让渡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普遍措施,并
且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和支持;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对无偿让渡瀚明
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
范围;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6)粤 03 民初 1561 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