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二)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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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10-11-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 9 月 30 日收到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马岳丰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

民二初字第 233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 18 日,本公司披露了自然人马岳丰 2015 年 9 月 9 日诉本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重大诉讼公告,案件基本情

况请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1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的 2015-09-18-07 号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马岳丰提供的“2011

年 10 月 20 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

及“李聚全”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2016 年 7 月 12 日,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粤财安司法(2016)文鉴字

第 44 号】司法鉴定意见:

(1)2011 年 10 月 20 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印章印文与样本“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2)2011 年 10 月 20 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李聚全”签名与样本李聚

全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马岳丰签

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深圳新都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岳丰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

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

李聚全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名,应认为保证合同有效。借款人深圳市光耀

1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

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对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 2011 年 10 月 20 日《连带责任保证书》中“深

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出自同一枚印章的鉴定意见,被告提供的作为印章鉴定的样本来源合法有效,予

以采纳;对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 2011 年 10 月 20 日《连带责任保证书》

中“李聚全”签名与样本李聚全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被告的法定代

表人李聚全本人没有到现场提取笔迹样本,且被告提供的写有“李聚全字样”的

样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也未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李聚全笔迹样本供鉴定机构

使用。因此,鉴定机构对李聚全的笔迹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对该鉴定

意见不予采纳。

2016 年 9 月 27 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

第 233 号】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对借款人深

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马岳丰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止,按月 1.8%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5900 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 72550 元,由被告深

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自然人马岳丰在公司重整程序内共申报债权金额 365,660,800.00 元,涉及本

金 250,000,000.00 元。因马岳丰申报的债权涉及诉讼未决,公司管理人将其列为

暂缓确认的债权。该债权将根据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公司重整计划对该暂

缓确认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水平(20 万元以下全额受偿、20 万元以上受偿

2

60%)提存了分配额。(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 号民事判决对马岳丰诉本

公司本金 3,000 万元的争议债权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

该 判 决 的 内 容 , 公 司 对 马 岳 丰 负 担 的 债 务 为 本 金 30,000,000.00 元 、 利 息

13,770,000.00 元,本息合计 43,770,000.00 元。该债权金额对应的普通债权分配

额为 26,342,000.00,少于重整计划为马岳丰暂缓确认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公司将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上诉。如果本判决生效,将由公司管理人通过

已提存金额进行支付。本判决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 233 号】一审民事判

决书;

2、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粤财安司法(2016)文鉴字第 44 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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