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4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9 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711,864,40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099,999,994.7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8,238,067.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1,761,927.45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全部到账,并经福建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验字 D-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证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
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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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账户金额
696,498,785.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青州支行 1404049429601001086
(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青州支行 416971991627 300,0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77360188000174916 200,0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351008050018010071239 200,000,000.00
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
35101560029880910000 660,000,000.00
行
注:该金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以
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 万吨食品包装原纸技改工程”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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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丽华、吕泉鑫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或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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