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3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24,160,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0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700,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49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0,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4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563,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67,068,1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36,236,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8%;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8%;
1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关联股东孙日贵、李中尉、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
总计 56,765,445 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66,941,6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3%;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7%;
13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36,110,0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89%;317,3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8%;
13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3%。
关联股东孙日贵、李中尉、吴明凤、张国华、于从海、傅培林、张树明、綦宗忠
总计 56,765,445 股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