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6-075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18,591,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17,640,0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2%;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951,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根据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025,5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7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1%;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951,480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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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的 0.12%。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晓疆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50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
反对8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1,025,5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39,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6%;反对 86,5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673,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
反对8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
弃权831,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1,025,58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4%;反对 86,5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弃权 831,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3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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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田瑀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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