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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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87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锦龙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1944 号)(下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及《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 重 组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及承诺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问询函、关注

函如下:

1

(1)2012 年 3 月问询函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

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 23 号),

要求公司对部分账户与公司、公司大股东以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自查。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于对问询函

的回复》,该部分账户与公司、公司大股东以及有关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2 年 6 月问询函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

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2】第

393 号),要求公司说明前 10 名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的临时披露情况;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性质、财务报表附注十、(一)表格的勾稽关

系是否正确。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广东锦龙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1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3)2013 年关注函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

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 63 号),

要求公司对部分账户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标的

资产、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自查。

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于对关注函

的回复》,该部分账户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2

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重组标的中山

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交易对手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2016 年问询函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广东锦

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128 号),

要求公司说明多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原因;公司董事会是否

对三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其可行性进行充分、严谨论证、是否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补充披露增资前后中山证券的股权结构;补充披露

本次募集资金增资中山证券的定价依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9.7 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于对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回复》,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进行了回复,并就补充披露问题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披露。

2、公司子公司中山证券最近五年受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的监管措施如下:

(1)公司 2013 年收购中山证券之前受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的监管措施情况

①2012 年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至 10 月 21 日对中

山证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存在部分

客户未在营业部现场开立账户等行为,并要求中山证券进行相应整

改。中山证券于 2012 年 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

3

的决定》([2012]1 号),对中山证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警

示函。

I、整改情况

中山证券成立了整改小组,制定了《南通营业部合规整治工作工

作方案》,采取了以下措施实施了有效整改:“A、宣讲监管要求,开

展合规培训;B、全员参与,有序推进整改工作;C、组织 2011 年常

规稽核,开展全面合规检查。”并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向中国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报送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姚港路证券营

业部合规整治情况的报告》,对于存在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

II、整改效果

中山证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就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要求整改的相关事项已整改到位,同时,加强

了对营业部员工的学习培训工作,强化营业部风控意识和完善营业部

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营业部各项业务的合规管理。整改工作完成后,

未再出现收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

②2013 年责令整改措施

在公司 2013 年收购中山证券股权之前,中山证券原股东中曾经

存在如下股权代持的行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未

经监管部门批准先后由深圳市万泉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宁波平泰

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中山证券 5.904%股权,未经批准,北京中关

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中山证券 12.5461%股权,导致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 2013 年向中

山证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整

改措施的决定》([2013]26 号),要求中山证券就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I、整改情况

中山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与相关股东单位采取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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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措施进行了相应整改:“A、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深化理解;B、加

强与股东间的沟通交流;C、继续加强公司股东会运作的规范性;D、

积极推进股权收购工作;E、督促相关股东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

于 2013 年 8 月 9 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报送了相应的整改报告。

II、整改效果

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收购中山证券股权的事项,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88 号),核准了公司收购

中山证券股权的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2013 年 9 月 26 日,上述存在信托和代持行为的原股东持有的中

山证券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股权代持的情形得以消除。

(2)公司 2013 年收购中山证券之后受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的监管措施情况

①2014 年监管提示函

中山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监管提示函》(深证局机构字[2014]65 号),要求中山证券系统升

级错误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I、整改情况

中山证券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全面梳理,采取了以下措施实

施了有效整改:“A、规范升级测试,优化测试管理环节,加强测试

用例管理;B、完善应急处置和回退方案;C、加强行业标准规范的学

习,优化应急报告机制。”中山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监管局报送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交易系统不稳

定事件的整改报告》。

II、整改效果

中山证券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相关事项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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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出现类似情形。

二、关于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

贷款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承诺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

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64.575 亿元用于增资中山证券外,公司无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正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公司不存在通

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

资产购买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64.575 亿元用于

增资中山证券外,本公司未来三个月内暂无其他正在实施或拟实施的

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若未来三个月内出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

买机会,本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另行筹资进行投资,且将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公司借款以

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严格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有关决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账

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公司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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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四、关于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指定

地点居住情况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在锦龙股份正常履职,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采取指定地点

居住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形。”

五、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

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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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杨志茂先生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

司作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拟参与认购锦龙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现就不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6年4月18日)前六个

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

2、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后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

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无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的计划;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公司承诺,自

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锦

龙股份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锦龙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票),亦不会制定减持锦龙股份股

票的计划。

4、自锦龙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

司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也不会要

求锦龙股份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锦龙股份本次向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鉴于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杨志茂先生作为锦龙股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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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现就不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6年4月18日)前六个

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

2、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后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无减持锦龙股份

股票的计划;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人承诺,自本

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公司不减持锦龙股份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锦龙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票),亦不会制定减

持锦龙股份股票的计划。”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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