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鲁丰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聘任张河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连永先生、韩妹芳女士为公
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韩妹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王连永先生为董事
会秘书。
独立董事: 王 啸 王国强 孙宝文 邓 岩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