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关于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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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6-111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

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3

点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3 点。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 94,139,88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11.6749%。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

股份数 92,049,2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41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2,090,6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593%。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0,105,8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3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蒋宗文先生主持,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

以下议案:

1、审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92,918,082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8.7021%;反对票合计 1,221,800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2979%;

弃权票合计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84,00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95.9416%;反对 1,2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

数的 4.0584%;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92,918,082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8.7021%;反对票合计 1,221,800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2979%;

弃权票合计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84,00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95.9416%;反对 1,2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

数的 4.0584%;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 92,918,082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98.7021%;反对票合计 1,221,800 股,占出席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1.2979%;

弃权票合计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84,00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数的

95.9416%;反对 1,2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

数的 4.0584%;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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