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10月10
日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23
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0日14点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
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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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4 名,代表股份 2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
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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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