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泰尔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相
关材料后,就董事会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1、本次终止资产重组事项已征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终止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日常关联交易事宜,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取
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预计。
综上,本人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以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居忠、方明、尤佳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