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74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3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
施、授予与调整》及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
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
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
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戈向阳 陈胜华 李 鸿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