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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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74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3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

施、授予与调整》及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

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

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

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戈向阳 陈胜华 李 鸿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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