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的提案》、《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该事
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
滚动使用(即任何时点未到期的投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独立董事签名:
王秉科
汪军民
江小军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