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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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

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

理财管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

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自有资金进行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买卖。。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

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

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

品投资。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2、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

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3、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投资理财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

不限次数。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投资理财未到期余

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1、投资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投资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1、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

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

得质押,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的金融机构,

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5、根据第五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理财,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

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

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

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

型理财产品,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

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相关

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

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

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

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

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

合。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

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

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

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

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

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

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投资理财

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

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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