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6―027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以书面或 邮 件 方 式 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8 名,实际参
加表决董事 8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如 下 事 项 :
一、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董事张革先生已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6))。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建议,董事会同意提名徐效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同步。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的提案
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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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财务报告
审计总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5 万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提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审
计总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32.5 万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认为: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该事
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提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
提供保本承诺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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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何时点未到期的投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9)。
五、关于制定《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六、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 2016-03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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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效臣 男,1962 年 1 月出生,在职研究生,会计师。历任电
子部河南七六○厂会计,深圳晨光电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深圳桑达电
子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徐效臣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八部委《“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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