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豹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
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2016年10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豹子沟
煤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豹子沟煤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为矿井基本建设项目需要,且被担保方豹子沟煤
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豹子沟煤业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
范围之内。豹子沟煤业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
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
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
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 辛茂荀、王宝英、李端生、孙水泉
2016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