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认真地审议。现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冯文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冯文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文杰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董事候
选人冯文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同意补选冯文杰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娄贺统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独立董事候
选人娄贺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同意补选娄贺统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待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姜 楠 林 毅 骆祖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