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情形的说明
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宜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