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
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福州兴瑞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更大范围内寻求对公司有重要意义的并购目标,把握战
略性投资机会,实现公司产业整合升级和完善战略布局的目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1 亿元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2016 年 10 月 9 日
独立董事签名:
胡继荣 徐开翟 刘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