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0 08: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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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事项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构建金融控股平台的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符合实现公司做

大做强目标以及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7 亿元,成立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成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成立融钰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构建金融控股平台的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

符合实现公司做大做强目标以及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000 万元,成立融钰信通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普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候选人普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情况,认为候选人普峰先生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普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普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根据普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情况,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

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4、公司董事会对普峰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普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

董事会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炜、吴铁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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