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委员会现对董事会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普峰
先生的个人资料及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核实并广泛征求意见
后,就提名普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具备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二、根据候选人普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情况,认为候选人普
峰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经在最高
人民法院网查询,普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普峰先生具备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三、根据普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情况,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
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
格。
四、公司董事会对普峰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五、我们同意提名普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请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
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名:
吴铁华、尹宏伟、张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